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
93.8.23訂定
97.8.27第一次修訂
99.8.20第二次修訂
102.1.18第三次修訂
103.08.01第四次修訂
一、依據:性別平等教育法第六條、性別平等教育法施行細則
二、目的:
配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相關規定,建立尊重包容接納的性別平等教育環境及價值觀,落實性別平等教育的內涵,故成立本委員會,負責推動及督導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,期望達成下列目標:
一、建構性別平等之安全、溫馨的校園空間環境。
二、增進師生對性別平等教育意涵的認識瞭解,並能融入教師教學課程、班級經營及學生生活教育中,提升自我覺察及省思能力。
三、培養正確的性騷擾、性侵害防制概念,研擬相關防制要點規定,並建立機制以有效處理性騷擾、性侵害事件。
三、組織成員:
(一)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九條規定,本學校之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,置委員21人,採任期制,以校長為主任委員,其中女性委員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,且任一性別委員不少於三分之ㄧ,並聘具性別平等意識之教師代表、職工代表為委員,任期一年。(本年度委員名單見附件)
(二)本會為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,得成立調查小組。其中女性委員逾半數,並須有三分之一以上之專家學者(由校長遴聘之,應符合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防治準則第十六條之資格規定),其召集人由學務主任擔任。
四、工作任務:
(一)統整學校各單位相關資源,擬訂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計畫,落實並檢視其實施成果。
(二)規劃或辦理學生、教職員工及家長性別平等教育相關活動。
(三)研發並推廣性別平等教育之課程、教學及評量。
(四)研擬性別平等教育實施與校園性侵害及性騷擾之防治規定,建立機制,並協調及整合相關資源。
(五)調查及處理與性別平等教育法有關之案件。
(六)規劃及建立性別平等之安全校園空間。
(七)推動社區有關性別平等之家庭教育與社會教育。
(八)其他關於學校或社區之性別平等教育事務。
五、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,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。
六、本要點經校長核定後實施,修正時亦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