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編 號
項 目
應 交 證 件
補 助 標 準
1
低收入戶學生
103年度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
減免學費+雜費+實習實驗費
2
身心障礙人士子女
身障手冊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
減免學費+雜費+實習實驗費
3
原住民學生
戶口名簿影本(需載明族別)
減免學費+雜費+伙食費 +住宿費(住校者)
4
中低收入戶學生子女
103年度鄉、鎮、市、區公所開立之證明正本及戶口名簿影本
減免學費+0.3*(雜費+實習實驗費)
5
身障學生、身障人士子女(中度)
身障手冊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
減免學費+0.7*(雜費+實習實驗費)
6
身障學生、身障人士子女(輕度)
身障手冊影本及戶口名簿影本
減免學費+0.4*(雜費+實習實驗費)
7
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 或孫子女
檢具三個月內戶籍謄本及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社會局(科)或鄉(鎮、市、區)公所開具尚在有效期限內之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證明文件
減免學費+0.6*(雜費+實習實驗費)
軍 公 教 遺 族
撫 恤 證 明
※以上補助與政府各項補助,以擇優申領為原則,不得重複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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